德城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第一条 本控制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单位增加值能耗、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单位排放标准9项指标构成。
第二条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三条 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四条 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
第五条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室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六条 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
第七条 单位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八条 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九条 单位排放标准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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