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德州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实物房源较为紧张,轮候人员较多,现阶段多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形式进行保障。以下为保障范围、申请标准、申请程序等内容:
保障范围。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凡是租赁私有住房居住的均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均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
1.特困人员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2.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5.新就业无房职工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当地城镇户籍、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毕业一定年限内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6.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当地需求情况,优先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专职消防员家庭、台胞家庭等特殊群体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补贴标准。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住房租赁补贴占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比例应基本保持一致。要建立补贴标准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三年。
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保障期限。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
第八条 补贴面积。
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结合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和当地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市中心城区住房租赁补贴认定标准及申请流程
补贴标准。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3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1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
补贴标准将根据市中心城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补贴面积。结合市中心城区城镇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数量和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0平方米、3人的保障家庭按50平方米、4人的保障家庭按55平方米、5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其中,有房的保障家庭实际保障面积在以上补贴面积的基础上减去“有房”面积。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籍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并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血亲家庭在市中心城区无多余房屋。
符合以上3个条件的同时,常住户籍迁入时间超过1年,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口及以下家庭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的,可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
民政部门审批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一半以上享受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低保待遇)可按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报。
符合本条3个条件但不符合以上关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租赁补贴。
新就业无房职工(指20至35周岁的新就业人员)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籍并在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人未婚或离异(丧偶)且无子女;
(三)申请人与市中心城区就业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或办理营业执照,并已实际连续营业1年以上;
(四)申请人名下无住房并与直系血亲家庭人均住房不高于25平方米,且确实租房(不含借住)单独居住连续满1年以上。
36至59周岁非新就业大龄未婚或离异(丧偶)人员,无子女或子女已结婚,不符合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但符合城市新就业职工申报条件的,可参照新就业职工申报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员均已取得市中心城区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户籍在陵城区全境及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农村社区的除外)并在市中心城区实际连续居住1年以上;
(二)申请人与市中心城区就业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或办理营业执照,并实际连续营业1年以上;
(三)申请人员在中心城区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并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
(四)申请人员的直系血亲家庭在中心城区无多余房屋。
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不管就业与否,均可随申请人一起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申请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协助申报,申请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可由社区协助申报。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房管中心公租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后,市房产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审核材料、查阅房产档案、与有关部门(单位)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程序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作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按季度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规定理由。
第十五条 提供资料。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要根据申请家庭不同情况选择确定各自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填写《申请人承诺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簿及外地户籍人员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人收入情况证明(含低保家庭的低保证或低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申请人实际居住及连续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九)申请人实际连续营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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